房山警方全面开展出租房屋人口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排查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大家陆续返京开启新一年的奋斗,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房山警方在此温馨提示:
请及时进行租房登记。
日前,房山警方已全面开展出租房屋人口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排查,向居民宣传租房登记相关政策,着力构建出租房屋安全防护网,努力打造“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为节后返京复工保驾护航。
案例警示1:
2月5日,房山公安分局拱辰派出所在对辖区一短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当日新承租该房的租客王某利用房屋实施违法行为。现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经进一步检查,出租人张某违规出租短租住房,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张某停止出租,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
案例警示2:
2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在对辖区开展入户检查时,发现出租房主李某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李某当场行政罚款两百元。
法规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出租人要履行法律义务,及时登记报备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员信息,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莫让自家房屋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
承租人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与警方共筑“房安全·人安居”的和谐人居环境。
来源丨房山警方在线
编辑丨王婧靓 刘元贞
审核丨任 瑛 龚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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